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鱼雁音书2023-02-03  28

导读:这里的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

这里的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2)一方要求离婚的;(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的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消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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