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单车需要戴头盔吗 哪些城市骑电动车没戴头盔有罚款

梅花落满南山2023-03-11  22

导读:大家最近应该是知道关于骑电动车是否戴头盔的相关问题,很多小伙伴们就有疑问了,骑共享电单车要不要带上头盔呢?还有就是骑单车不戴头盔有哪些城市会有罚款呢?共享电单车戴头盔吗新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

大家最近应该是知道关于骑电动车是否戴头盔的相关问题,很多小伙伴们就有疑问了,骑共享电单车要不要带上头盔呢?还有就是骑单车不戴头盔有哪些城市会有罚款呢?

骑共享电单车需要戴头盔吗 哪些城市骑电动车没戴头盔有罚款

共享电单车戴头盔吗

新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不带头盔会被罚的城市

上海: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上海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的交通违法成本:

骑共享电单车需要戴头盔吗 哪些城市骑电动车没戴头盔有罚款

江苏省:5月15日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最高50元罚款。

浙江省:5月15日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骑行电动自行车是否需佩戴头盔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常见问题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实行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注册登记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十分高,会不会采取类似机动车一样的强制保险呢?

目前不会,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条例》特别提出: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骑共享电单车需要戴头盔吗 哪些城市骑电动车没戴头盔有罚款

《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加大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如何淘汰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条例》作了完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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